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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湘邵)文综罚字〔2025〕C001号
当事人:邵阳市十三狼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接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经查:当事人办理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25年3月17日23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从事舞蹈表演的工作人员宋某正在给现场消费的客人跳舞。但当事人并没有将该次营业性演出活动向北塔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出申请,未取得北塔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放的《北塔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当事人从事该次营业性演出活动获得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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