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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市大祥区新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件名称: 关于邵阳市大祥区新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 4305000015/2025-03272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公开责任部门: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8-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8-20 有效期: 长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湘邵)文综罚字〔2025〕A004号

当事人:邵阳市大祥区新星网吧

案由: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编号(湘邵)文综举字〔2025〕D0033号《举报处理单》,2025年7月21日16时20分至2025年7月21日17时10分,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邵阳市大祥区新星网吧进行检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14时20分至16时25分时段存在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当事人系一年内首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获得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以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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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