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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2—28002
湘体政法宣字〔2022〕2号
湖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适用办法(试行)》、《湖南省体育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22年5月11日
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一机关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不同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情节、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研究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案件查办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 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1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有违法情节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较重 |
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对单位使用 兴奋剂的 行政处罚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3 |
对单位未履行 《反兴奋剂 条例》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般 |
未履行规定的其他义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4 |
对辅助人员组织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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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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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要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般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但不向外提供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较重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被动向外提供。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严重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并主动向外提供的;不主动配合检查;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6 |
对未经批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
||||
7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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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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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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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有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1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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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并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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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3人以上围攻执法人员或暴力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等行为存在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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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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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者规反《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 (二)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三)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四)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五)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 (六)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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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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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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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处罚 |
彩票代销者发生《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一般,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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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较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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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严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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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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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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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省级体育部门同意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
较重 |
造成3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或3人以下轻伤;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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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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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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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严重 |
造成3万元以上财产损失,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1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