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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6家、6%) |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10家) |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113家、15%) |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1家) |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50家、15%) |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6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22家、15%)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7 |
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6家)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8 |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旅行社(14家)、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388人) |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9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43家、15%) |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
在线旅游经营者(14家、15%)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1 |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旅游经营者(30家) |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场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2 |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
被许可人 (14家) |
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场管理科 |
否 |
一般检查 |
13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418)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4 |
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1家) |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5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4家) |
1.是否具备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4家) |
1.业务类别、服务内容等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7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管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4家)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8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4家)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9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1家) |
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0 |
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
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500家) |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1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单位或公司(4家)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23家) |
1.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群众体育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3 |
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单位 (17家) |
1.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4 |
对城市电影院(含点播影院)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第二款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
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城市电影院和点播影院(10家)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5 |
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单位(10家) |
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6 |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54家) |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7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62家) |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8 |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 |
从事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 (15家) |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