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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件名称: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引号: 4305000015/2025-0323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4-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30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

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66%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10家)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3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113家、15%)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1家)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5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50家、15%)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22家、15%)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7

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6家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8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旅行社14家、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388人)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9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43家、15%)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在线旅游经营者(14家、15%)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牵头部门:市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1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旅游经营者(30家)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场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2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被许可人

(14家)

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场管理科

一般检查

13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418)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4

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1家)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自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制作经营的节目是否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5.安全生产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5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4家)

1.是否具备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2.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3.许可证事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
4.从事时政、主持、访谈、报道等类视听服务的,是否持有详情许可证。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6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4家)

1.业务类别、服务内容等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2.是否建立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手段。
3.是否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
4.服务单位之间是否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传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进行播前审查。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7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管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4家)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与许可证持有种类是否一致。
3.是否具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条件。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8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4家)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9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1家)

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2.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
3.是否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安装服务规范。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0

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500家)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1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单位或公司(4家)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规范监督检查
3.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县级以上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5.从业人员监督检查6.专网及定向传播传播视听节目公司的安全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1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传媒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2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23家)

1.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群众体育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3

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单位

(17)

1.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性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场地设施质量标准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4

对城市电影院(含点播影院)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第二款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二款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三条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4.《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二十条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城市电影院和点播影院(10家)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5

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单位(10)

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6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54家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7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62家)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发行的出版物内容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28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2]1号)
著作权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组织开展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培训、表彰;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从事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

(15)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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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