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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行社行业失信认定及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旅行社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高诚信守法意识,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认定管理工作,是指本省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本省旅行社主体开展严重失信及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等措施的统称。
第二章 失信认定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五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六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八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三章 失信管理措施
第九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失信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中国(湖南)”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2. 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3.送达回证
4.信用修复申请书
5.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6.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文旅信告〔 〕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为从业人员时填写此项)
经查,你(单位) (事由、生效法律文书及文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 条第 项(可填写多项)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 (严重/轻微)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轻微失信信息如不公开可不填),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 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文旅信决〔 〕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为从业人员时填写此项)
经查,你(单位) (事由、生效法律文书及文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 条第 项(可填写多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 (严重/轻微)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轻微失信信息如不公开可不填),并实施 信用管理措施,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被认定为 (严重/轻微)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作出决定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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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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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留置、委托送达等) |
受送达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送达回证》使用说明
一、本回证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告知书或决定书时使用。
二、填写说明:
(一)“受送达人”一栏应填写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名称;若为他人代收,需注明为代收人并说明与当事人关系。
(二)“送达方式”一栏应根据具体情况勾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填写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实际送达方式。
(三)“送达文书”一栏应填写送达的文书的全称及文书编号。
(四)“受送达人意见”一栏应填写“本人(单位)已收到 号(文书)”;他人代收的,应填写“本人(单位)已代 (个人或单位)收到 号(文书)”。受送达人为企业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受送达人拒签的,工作人员应在此注明拒签情况。
(五)“见证人意见”一栏,受送达人拒签时,填写见证人的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并由见证人本人签字。
三、“送达人签名”应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附件4
信用修复申请书
企业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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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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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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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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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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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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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修复事项 |
□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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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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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可附页) 4.信用修复培训记录 5.信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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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本人/本单位)已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单位提交申请的,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2.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依据《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有关规定,无需提交。
附件5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文旅信修〔 〕 号
企业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信用修复,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文旅信修〔 〕 号
企业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第 条第 项, 。(可填写多项)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作出决定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